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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www.aks.gov.cn 发布日期:2015-10-1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字号:[ ]

 

阿地环字〔2015〕97号


关于开展第一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城环保分局: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新环发〔2015〕207号,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技术方法(暂行)》(见附件3)及《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4)等排污许可量核定文件,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新环办发〔2015〕85号)要求,先行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筛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核定分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核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自备电厂)、石油开发单位以及《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量。地区环境保护主局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核定以外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的核定。各县(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城环保分局负责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地区环保局申报,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将申报信息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地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申报基础信息的审核,地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资料及许可量的审核,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负责重点排污单位许可量确认,并将初审核定结果反馈排污单位,汇总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三、进度安排

排污许可量核定分公告、提交资料、初审、汇总上报四个步骤:

(一)公告(10月10日-10月17日)

第一批由地区负责核定许可量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将在阿克苏地区环境环保局网站发布,公告内容为排污单位名单、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公告时间7天。各县(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城环保分局负责通知辖区符合要求的重点排污单位按时申报。地区环保局将根据工作进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进行补充更新。

(二)提交资料(10月17日-11月10日)

11月10日前,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公告要求,向地区环保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属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许可量的排污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排污单位,视同放弃排污权。

《申请表》及资料提交包括书面提交和网上提交两个阶段。排污单位应先进行网上提交,网上审核通过后向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按附件4要求提交资料,并填写附件4)。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均应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

(三)初审(11月10日-11月30日)

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地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负责重点排污单位许可量确认,并将初审核定结果反馈排污单位。

(四)汇总上报(12月5日前)

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将负责初审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结果汇总,并于12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污许可量核定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关系到排污单位生存和发展空间,各县(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城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机构、专管人员和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排污许可量核定工作取得成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城环保分局要加大对排污许可量核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公开核定要求和核定方法,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的申报,确保全部申报、全部核定。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城环保分局、地区环境监察支队、地区环境监测站要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申报工作的技术指导,认真组织审核,确保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核定结果准确、公平、公正。

根据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工作进度情况,我局将适时安排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事宜。


附件:

      

   

      附件1、阿克苏地区第一批核定排污许可量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附件2、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自治区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量核定技术方法(暂行)

      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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